法律法規中關于物業公司有關消防責任告知單
《消防法》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江蘇省消防條例》
第十八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明確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礙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
住宅區以及其他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加強日常管理,保持暢通。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修、保養,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